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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我市减免和降低部分涉企收费项目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2/2/7 9:58:30  点击:2598

关于明确我市减免和降低部分涉企收费项目

执行标准的通知

(锡价费【20125

 

市各有关单位,各市(县)、区物价局(办):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支持企业发展的意见》(锡政发[2011]234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减免和降低部分涉企收费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 相关收费项目减免后的收费标准

(一)凡有浮动幅度的涉企行政事业性及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按下限收取。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

1、房产证工本费(房管部门)、土地证工本费(国土资源部门)、道路运输许可证(交通部门)等各类证照工本费免收。

2、建筑工程抗震设计审查费(建设部门)

原收费标准为按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标准的1.1-1.3倍抗震调整系数的70%收取,现按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标准的1.1-1.3倍抗震调整系数的50%收取。

3、土地登记费(国土资源部门)

原收费标准为企业、自收自支单位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1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不超过4万元。现按企业、自收自支单位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77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8元,不超过2.8万元的标准收取。

4、非农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国土资源部门)

原收费标准为0.20-0.70/平方米,现按下限的70%执行,即0.14/平方米收取。

5、白蚁防治费(房管部门)      

原收费标准为七层以下(含七层、地下层)2.30/平方米;八层以上0.70/平方米。现按七层以下(含七层、地下层)1.61/平方米;八层以上0.49/平方米收取。

6、房屋登记费(自建)(房管部门)

原收费标准为住房登记费(含房屋权属证书)80/件,非住房登记费(含房屋权属证书)550/件,现按住房登记费(含房屋权属证书)56/件,非住房登记费(含房屋权属证书)385/件收取。

7、价格鉴证机构收费(价格部门)

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收费原收费标准为按苏价费[2008]153号、苏财综[2008]34号的70%执行,价格认证由双方协商议定。现按苏价费[2008]153号、苏财综[2008]34号的50%收取,价格认证收费在双方协商基础上给予30%的优惠。

8、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原收费标准按价费字[1992]496号,苏价费[2001]12号、苏财综[2001]16号,财综[2001]10号,苏财综[2002]11号,苏财综[2001]62号,苏价费[2003]407号、苏财综[2003]156号,苏质技监计发[2005]318号、苏价费[2005]383号、苏财综[2005]105号,苏价费[2009]278号、苏财综[2009]45号规定收取。现按原收费标准的80%收取。

9、计量检定收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原收费标准按苏价费[2005]175号、苏财综[2005]42号规定收取,现按原收费标准的80%收取。

(三)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

10、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规划部门)

原收费标准为住宅及其他建筑0.80/平方米,工业厂房0.90/平方米,营业性用房或设施1/平方米。现按住宅及其他建筑0.40/平方米,工业厂房0.45/平方米,营业性用房或设施0.50/平方米收取。

11、房产测绘收费(房管部门)

原收费标准为住宅1/平方米;综合楼及其他2/平方米;商住楼1.50/平方米、工业厂房1.20/平方米。现按住宅0.50/平方米;综合楼及其他1/平方米;商住楼0.75/平方米、工业厂房0.60/平方米收取。

12、证明经济合同的公证服务收费(司法部门)

原收费标准按苏价费[2002]275号、苏价费[2009]278号规定收取,现按原收费标准的50%收取。

13、建(构)筑物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图纸专业审核技术服务费(气象部门)

原收费标准为0.10/平方米,一、二类建(构)筑物加收10%,专项防雷工程按造价的1%计收。现按0.05/平方米,一、二类建(构)筑物加收10%,专项防雷工程按造价的0.5%计收。

14、代办工商年检手续费(工商部门)

原收费标准为100-500/户,现按50-250/户收取。

15、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地震部门)

原收费标准按苏价费[1998]368号规定收取,现按原收费标准的50%收取。

16、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建设部门)

原收费标准按苏价服[2004]26号、苏价服[2009]54号、苏价服[2011]137号规定收取,现按原收费标准的70%收取。

17、建设工程交易综合服务收费(建设部门)

原收费标准按苏价服[2003]171号、苏价服[2006]12号规定收取,现按原收费标准的70%收取。

18、工程档案编审费(建设部门)

原收费标准为1/平方米,现按0.70/平方米收取。

19、环境影响咨询收费(环保部门)

原收费标准按苏价费[2002]86号、苏价费[2002]318号、苏价费[2009]278号、苏价服[2011]137号规定收取,现按原收费标准的70%收取。

20、合理用能评估咨询收费(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原收费标准按市合理用能评估审核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指导价由双方协商收取,现按原指导价70%的范围内由双方协商收取。

21、安全评价收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原收费标准按锡价费[2010]130号规定收取,现按原收费标准的70%收取。

22、交通影响评价收费(规划、交通部门)

在双方协商基础上给予30%的优惠。

23、用电启动方案编制费(电力部门)

原收费标准按苏价管[1995]284号规定收取,现按原收费标准的70%收取。

24、用户受电及配电方案咨询(电力部门)

原收费标准按苏价管[1995]284号规定收取,现按原收费标准的70%收取。

25、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网络服务费(公安部门)

原收费标准为80/枚,现按56/枚收取。

26、产权交易机构收费(财政部门)

原收费标准按苏价费[2007]275号规定收取,现按原收费标准的70%收取。

27、土地价格评估费(国土资源部门)

原收费标准按苏价房[1996296号、苏价费[2009]278号规定收取,现按原收费标准的70%收取。

28、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建设部门)

原收费标准按苏价服[20034号、苏价费[2009]278号规定收取,现按原收费标准的80%收取。

29、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房管部门)

原收费标准按苏价服[2003233号规定收取,现按原收费标准的80%收取。

30、防雷装置安全检测技术服务(气象部门)

原收费标准为80/检测点,检测点距地面高度25米以上的每增高5米,每个检测点加收5元,每个建筑物检测费总额不足200元的按200元计收。现按64/检测点收取,检测点距地面高度25米以上的每增高5米,每个检测点加收4元,每个建筑物检测费总额不足160元的按160元计收。

31、联络服务费(贸促会)

原收费标准为按1500-2000/人收取,现按1000/人收取。

上述收费减免政策的实施期限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支持企业发展的意见》(锡政发[2011]23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期内,若、省、市出台新的收费标准,应在新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执行锡政发[2011]234号文件规定的减免政策。

二、相关收费项目降低后的收费标准

1房产信息网络服务收费(房管部门)

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苏价费〔2009278号、苏财综〔200945号)的规定,按《关于房产信息网络服务收费的批复》(锡价服[2005]409号)、《关于正式明确房产信息网络服务收费的通知》(锡价服[2006]308号)规定收费标准的50%执行。

2、安定保报警系统服务费(公安部门)

原收费标准为每只探头0.40/天,现降低到0.30/天。

三、贯彻要求

(一)强化政策落实。各地、各部门要迅速将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意见落实到位,加大收费政策公示的工作力度,要在收费场所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或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方式予以公示,增强政策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接受社会的监督。

(二)加强《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三)切实加强收费减免和优惠政策实施后的监督检查。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做好收费减免和降低金额的统计工作。各级价格部门应结合本通知要求,加强政策宣传,畅通举报渠道,会同财政、监察等部门,对、省和我市出台的收费减免和优惠政策执行情况适时开展督查工作。

 

                                  无市物价局

                                                                                                       

                                一二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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